普遍定期審查:利益攸關方就中國提交的材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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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大赦國際表示關切的是,中國法律法規沒有提及《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也不要求在國內或國外運營的中國公司遵守有關人權盡責調查要求。聯署材料27 指出,中國法律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國內司法管轄範圍,不能用於監管中國公司的境外業務。聯署材料27 敦促中國在關於對外投資和海外發展援助的新法律中加入保護國際人權標準的有關內容,並視需要修訂關於所有權、公司治理和負責任的商業行為的補充性現有條例。關於中國公司在緬甸的業務,緬甸促進透明度和問責聯盟敦促中國在其開展商業活動的國家尊重人權,為此可開展涉及人權影響評估的盡職調查,並為那些受到中國企業活動不利影響的人提供有效的補救辦法。
15. 聯署材料3 也強調,中國採礦公司,特別是參與厄瓜多爾米拉多(Mirador) 和聖卡洛斯-帕那薩(San Carlos Panantza)項目的中國採礦公司,採取了以非正規手段購買土地的做法,如未經協商以非正規手段收購、任意申索採礦權、對沒有產權的家庭提起民事訴訟。在安全部隊的支持下,這些公司通過此類做法共造成42 戶土著家庭被迫遷離和非自願流離失所。
16. 聯署材料13 強調,國有中國國家石油公司通過其合作夥伴――玻利維亞BGP 犯下了侵犯人權行為,表明他們未遵守有關保護土著人民人權的國際人權標準和源自協商進程及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協議,包括對土著社會和環境監測者進行騷擾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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