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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首起環境公益訴訟案原告勝訴
福建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我國新《環保法》生效後的第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一審開庭宣判。法院…判令四被告五個月內清除礦山工棚、機械設備、石料和棄石,恢復被破壞的28.33畝林地功能,在該林地上補種林木並撫育管護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內恢復林地植被,則共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10.19萬元;共同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127萬元,用於原地生態修復或異地公共生態修復;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綠家園支出的評估費、律師費、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16.5萬餘元。
該案原告是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由南平市人民檢察院、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支持起訴,第三人南平市國土資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區林業局參加庭審…
據悉,該案是一起破壞生態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謝某等違法開礦,嚴重破壞了周圍的天然林地,被破壞的林地不僅本身完全喪失了生態功能,而且影響到了周圍生態環境功能及整體性,導致生態功能脆弱或喪失。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公益訴訟條款首次將“破壞生態” 的行為納入環境公益訴訟的範圍,因此,該案也是依據新《環保法》立案的第一例生態破壞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