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社區的同意——企業在亞馬遜的教訓
“《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已經]成為保障土著人民權利的普世標準。... 《宣言》...概述了該文件主要支柱之一“自主、事先的知情同意”,...規定了土著人民對其文化、土地、財產、資源和保育享有同意的權利,並為土著人民和政府的協議與談判過程提供了指導方針。 在厄瓜多爾,...2008年的憲法...保障[了]自主、事前、知情的“諮詢”權,要求國家履行正當程序,與可能因發展項目影響其文化或領土的社區進行諮商。然而,“諮詢”與“同意”不可同日而語。儘管厄瓜多爾簽署了《宣言》,它卻拒絕將同意權納入本國法律,實則是否決了土著人民拒絕政府在其祖先領土上實施開採項目的權利。政府甚至沒有製定法律規則來執行憲法保障的諮詢權[。]... 因政府完全沒有與社區進行磋商而釀成悲劇的事件時有發生。近期,舒阿爾(Shuar)人議有中國國有企業背景的Explorcobres (EXSA)公司在該國亞馬遜東南部區域的銅礦開採計劃,衝突升級為暴力事件,致使數名舒阿爾人受傷,一名警察死亡。...事實證明, 企業和政府必須從過去資源開採導致的社區衝突中汲取教訓。嚴格執行“自主、事前的知情同意”程序是在亞馬遜和其他地區實施靈活、可持續的開發政策的關鍵,也是行為底線的必備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