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企業社會責任”到“工商業與人權”:中國企業的新挑戰
時至今日,“企業社會責任”對於中國企業,尤其是大企業,已不是一個陌生的名詞…中國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推動也頗引人注目。國務院國資委、國土資源部等均已支持、開展過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研究…有力地推動了企業社會責任在中國企業尤其是央企中的接受度…
然而,無論是中國企業還是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都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 可以說在中國企業所理解的“社會責任”中,有相當一部分,比如“誠信經營”、“依法納稅” 、“提高盈利能力”、“提高產品質量”並非國際主流所認可的“社會責任”;另一方面,國際主流企業社會責任標準中與權利相關的相當一部分內容,卻又在中國企業和政府的認識中出現缺位。而且,國內企業在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一些舉措──比如設置社會責任機構──往往流於表面,難以實際地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與改進。這些問題導致中國企業近年來仍常因社會責任問題遭到國內外媒體、消費者以及公民社會的批評,甚至受到行政處罰與法律制裁。
…國際社會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仍在飛速發展。其中最重要的一個趨勢就是引入了“人權”的視角。因為企業社會責任所涵蓋的問題極為廣泛,這導致企業可以藉用這一概念選擇性地開展一些活動,粉飾其在社會責任上的表現,卻在實質上逃避一些重要的責任。比如有企業一方面侵犯勞工權利、破壞自然環境, 另一方面又通過慈善捐款、社區發展來樹立自己履行社會責任的公眾形象。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中心主義”的一種工具,而這正是“企業社會責任”概念遭到部分公民社會組織批判的一大原因。此外,企業社會責任也多表現為一種道義上的期待,它的一些標準既沒有法律強制力,也缺乏實質的違反後果。
…人權根植於每個人的固有尊嚴,它是人之為人所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與自由,並且受到一系列國際公約和國際文件的保護與肯定。因此,在人權視角下,企業不能選擇性地履行尊重人權的責任,也不可能利用其它方面的表現來粉飾其損害人權的污點。同時,由於人權受到國際法和國內法的保護,企業的人權責任也就受到了相關法律的規範。
…2011年6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所有成員國(包括中國)通過了《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從而將“保護、尊重和救濟”框架投入實際應用。這一文件的問世極大地強化了尊重人權原則在企業社會責任體系中的地位…
中國在2009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發言表示:“中國代表團讚賞人權與跨國公司及其他商業企業特別報告員所提交的報告,並完全支持其工作。在當前全球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繼續促進和保護公民經濟和社會權利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這一問題應引起國際社會各方的高度重視,同時也需要國際社會,包括國家和私人部門等各方在其中承擔其相應的責任,攜手共度難關。中國讚賞特別報告員所提出的'保護、尊重和救濟'的框架, 認為該提議具有價值意義,值得各國認真研究。同時,在這一框架下,跨國公司,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的合作亦十分重要。只有通過雙方的互信與合作,才能真正實現互利和雙贏,實現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共同目標。”中國政府的態度順應了國際社會在商業和人權議題上的潮流,接下來應更進一步採取措施制定工商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劃,加強對中國企業侵權行為的監管,為企業行為的受害者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