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工作小組明確投資者在《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下尊重人權的責任
人權與跨國公司和其他工商企業問題工作小組根據人權理事會第17/4 號和第53/3 號決議向理事會提交的本報告,闡述投資者根據《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尊重人權的責任。工作小組也概要說明投資者如何能使其採取的環境、社會和治理 以及永續性方法與《指導原則》規定的責任相一致。
……有證據表明,投資者主要依靠三個資訊來源來確定不利的人權影響:公司披露、媒體報告和商業數據提供者的評分或基準...... . 然而,許多投資者指出,在人權方面需要更多對決策有用的信息......就實際或潛在的人權影響而言,商業數據提供者和代理投票機構現有數據收集做法的範圍和所用來源非常有限。除其他因素外,這種做法主要側重於有無人權政策,或當前或以前有無公共爭議,這是一種注視過往的方法,往往不考慮利益攸關方的參與......
投資者有責任尊重人權,將人類和地球面臨的風險置於其決策的中心。這包括將人權納入其政策和策略,持續進行人權盡職調查,並補救其造成或助長的不利人權影響。履行此責任的方式將因投資者類型和資產類別以及所處背景等因素而異。一般而言,持續的人權盡職調查應找出、預防、減輕和說明不利的人權影響,包括被投資者造成的這種影響,投資者應利用其個人和集體槓桿作用。這個過程需要與利害關係人切實互動,進行摸底,以確保盡可能高品質的資料能用於人權盡職調查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