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關於聯合國人權與跨國公司和其他工商企業問題工作組2013年8月提交給聯合國大會的第二份報告(A/68/279)的評論
…[分析]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工作組…於2013年8月提交給聯合國大會的報告…對報告的分析[:](一)協商權及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權…我們[對]報告只是對這些權利進行了粗淺的概念化描述,對與這些權利及其要旨相關的標準缺乏認真深入的關聯…表示關切…(二)參與和多元化聲音…在整個報告中,工作組處處掩蓋土著人民的聲音…掩蓋了鼓勵國家和公司不要開發影響土著人民領土權的採掘項目的另一種可能性…(三)獲得有效補救…工作組報告也只是簡單談及土著人民為權利受到侵犯時獲得有效補救的問題。在境外義務方面,報告沒有提出公司所屬國必須為屬下公司實施的侵犯人權行為提供司法補救的責任…(四)無力的建議…報告的建議也顯示工作組關注範圍狹隘。建議針對三種參與者,即國家、公司和土著人民…針對這些參與者的建議在數量和詳細程度上都所不同。例如,所提到的公司義務與國家義務相比少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