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強制盡責管理就沒有「智慧組合」:在日本、韓國與台灣建立有效的工商業與人權法律框架
作者:Calvin Queant,Human Rights Now日內瓦代表
推動更強有力的盡責管理法律
隨著跨國企業的全球影響力不斷擴大,推出強制性人權與環境盡責管理(mHREDD)法律的迫切性也日益凸顯。日本、韓國與台灣是全球一些最大、最具影響力企業的總部所在地,這些企業及其龐大的供應鏈對無數工人社區及他們所處的環境產生了跨越國界的影響。遺憾的是,這些國家與地區缺乏強有力的強制盡責管理立法,使得一些企業可以在缺乏充分監管的情況下運作,進而導致其供應鏈中出現侵犯人權和破壞環境的行為。
來自日本、韓國與台灣的民間社會組織聯合呼籲各國政府採取行動,推動強制盡責管理立法,敦促政府追究三星(Samsung)、三菱(Mitsubishi)及台塑企業(Formosa Plastics)等企業的責任。這項變革呼聲是更廣泛運動的一部分,旨在確保企業負責任、永續地運營,不僅是為了它們的長期經濟利益,更是為了受其影響的社區和生態系統的福祉。
日本、韓國與台灣企業的供應鏈侵權行為
日本鮪魚產業涉及三菱公司等主要企業,長期以來其供應鏈人權問題飽受爭議,其中最突出的是關於強迫勞動的指控。由於未能識別、減輕並補救此類有關強迫勞動的訴求,日本鮪魚產業的主要企業在嚴重侵犯人權行為中持續扮演共犯角色,明顯違背了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這些問題揭示了該行業從不公平勞動實踐到環境破壞等系統性弊病,整體缺乏透明度和報告機制則使得問題更加凸顯。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案例是三星在越南的環境違規行為,由於當地關於污染物的國家監管相對薄弱,三星得以掩蓋其違法行為。這些行為包括水污染和化學物質外洩等,嚴重危害了勞工健康,而企業卻未承擔任何法律後果;事實上,無論在其營運國或母國,目前都缺乏有效機制來追究這些企業的責任。這一問責缺口使得具有大量侵權記錄的公司可以繼續運作而無需承擔嚴重後果,儘管它們在全球市場的影響巨大。
台灣的台塑集團(Formosa Plastics Group)也是一家在越南有著不光彩歷史的跨國公司。台塑公司因其對當地社區的健康造成負面影響,並幾乎摧毀了四個省份的水產養殖業和沿海漁業的指控被起訴。而呼籲該公司改變做法的公民、記者和部落客甚至被判處最長20年的監禁。由於台灣與越南均嚴重缺乏為受害者提供有效法律援助的手段,涉嫌侵權的企業得以繼續運營而不受實質性制裁,這顯示出製定有效法律以在全球範圍問責企業行為,打破這種眾所周知的“有罪不罰”循環的必要性。
其他台灣企業,包括華新麗華公司(Walsin Lihwa Corporation)與燁輝企業(Yieh Phui Enterprise),在印尼鎳礦專案中也因工作事故頻傳與環境破壞而遭到批評。儘管這些公司在電子和半導體等行業中具有全球影響力,但海外受害者卻無法透過有效的法律途徑尋求正義。
由於擔憂司法執行中的官僚主義、跨國企業因競爭力下降而外遷、以及員工投訴引發訴訟激增等問題,各國政府對監管改革始終持抵觸態度。儘管如此,透過在供應鏈中實施更嚴格的監管,並借鑒如歐盟《企業可持續盡責管理指令》(CSDDD)等潛在成功模式,日本、韓國與台灣可以更好地推動企業負責任實踐,並為實現可持續發展與人權保護的總體目標做出貢獻,同時實現勞動力留存和長期盈利。
行動呼籲
2022年9月,日本政府發布了《負責任供應鏈中尊重人權的指南》。儘管這項措施是正面訊號,但遠遠無法為全球範圍內嚴重人權侵害的受害者提供足夠的預防與救濟機制。實際上,該指南僅具有建議性質。雖然部分企業可能會自願採納並認真進行人權盡責管理,但由於其不具約束力,其他企業也可能完全置之不理。
在韓國,由主要民間組織參與起草的《永續經營管理人權與環境保護法案》於2023年9月1日提交韓國國會(法案的韓文版本見此)。若通過,該法案將成為亞洲首部人權盡責管理立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然而,該法案最終被駁回。儘管韓國當前政治局勢動盪,民間社會、學術界、公共機構與國際組織對立法的呼聲與支持仍持續增長。
民間組織正不懈努力,提高公眾對企業不當行為的認識,支持受影響社區,並推動立法變革。這些努力對於追究企業責任、確保受害者的發聲權利具有關鍵意義。如今,日本、韓國與台灣對制定強而有力、有約束力的盡責管理法規的呼聲已然高漲。然而,要實現這一目標仍需大量努力,政府、企業與民間社會之間必須通力合作,確保有效落實。
目前「綜合提案」(Omnibus proposal)引發的政治不穩定影響了歐盟《企業可持續盡責管理指令》及時、有效的實施。在此之際,我們必須重申,該指令的落實不僅有助於強化歐盟市場的企業問責機制,也將成為推動全球市場邁向聯合國《指導原則》願景的關鍵基礎。
在日本、韓國與台灣推動更強有力的強制盡責管理法規,對於將企業負責任營運的原則確立為道德責任具有關鍵意義。顯然,為跨國企業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有可能同時促進利害關係人與權利主體的利益。然而,只有企業與民間團體之間緊密配合,才能為落實這些法律提供必要的倡議力量。只有透過攜手合作,我們才能確保企業為其行為承擔應有的責任,推動未來的商業實踐真正符合永續與負責任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