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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辦案可查朋友圈並非窺探隱私
…日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屬於電子數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這意味著,手機短信、朋友圈中的內容將能作為刑事案件證據,因而引起普通民眾的廣泛關注。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發展,電子數據在打擊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為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規定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有利於執法部門更加精準地揭露、證實犯罪。電子數據形態日新月異,其屬性特徵也區別於傳統證據種類,這決定了此類證據的提取和審查亦有別於其他證據。但是,立法並沒有明確電子數據的具體範圍,對其提取和審查判斷也未作專門規定。在這種背景下,《規定》的出台能更有針對性地規範取證行為,發揮好電子數據在查證犯罪上的功能。
應該看到,對於電子數據進行規範,指向的是打擊犯罪和保障個人隱私的雙重目的。我們不能只是片面關注提取電子數據對於打擊犯罪的功能,而忽略了其對執法人員取證行為的規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