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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8日

作者:
Business & Human Rights Resource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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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 Human Rights Resource Centre

企業法律責任通訊- 第28期,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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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訪問我們的季刊《企業法律責任通訊》。該通訊每個季度都聚焦一個特定的主題,跟踪企業法律責任領域的最新發展。本中心企業法律責任門戶網站( Corporate Legal Accountability )用客觀簡潔的信息,覆蓋世界各地有關企業活動負面影響的法律訴訟。

本期聚焦: 盤點:母公司為域外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跨國公司——由在某國(母國)的一家母公司(有控股權)和在世界範圍運營的多家子公司組成——在全球經濟中占主導地位。眾所周知,他們的經營活動,尤其是在子公司的經營所在國(東道國),帶來了一系列負面的人權和環境影響。受經營活動影響的社區和個人常在艱難地尋求讓跨國公司承擔責任並獲得補救。然而,如近期的判例所示,此舉絕非易事,原告在尋求補救時面臨著一系列法律和實際的障礙。

組成跨國公司的每一個實體通常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存在,僅受設立所在國法律的管轄。絕大多數情況下,很多總部位於北方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其子公司則在立法寬鬆,勞工和環境標準較低,管理薄弱和/或腐敗盛行的發展中國家運營。由於缺失正當程序和司法獨立以及執法不力,受子公司侵犯人權行為侵害的東道國受害者在尋求司法補救時可能會受到極大的限制。

由於這些障礙,受害者往往發現自己不得不在外國法院尋求司法公正——通常法院所在國正是母公司所在國,母公司在此對其子公司的運營進行全球管理。將母公司及其海外子公司一同鎖定為目標可能有利於企業侵害行為的受害者。

與子公司相比,母公司可動用更多的資產對被控造成的損害進行補救,並向受害者提供真正意義上的賠償。另一方面,法庭能更好地對受其管轄的母公司執行判決。然而,對原告而言,讓外國法院確認其對域外侵權行為的管轄權卻是一項艱鉅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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