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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023年6月17日

作者:
Kamau Muthoni, Nation (Kenya)

肯尼亞: 最高法院裁定,政府無需披露中資「標準軌距鐵路」的合同內容

[翻譯由企業責任資源中心提供]

「最高法院為與中國達成的標準軌距鐵路協議開出『無罪證明』」,2023年6月17日

最高法院判定,政府合法取得「標準軌距鐵路」(Standard Gauge Railway,SGR)所有權。

週五,對於中肯兩國的交易是否公開公示這一爭議點,最高法院最終作出裁決,五名法官組成的法庭一致同意政府和公眾通過議會參與了這一交易。

同時,副首席法官Philomena Mwilu、Mohammed Ibrahim、Smokin Wanjala、Njoki Ndung'u和William Ouko認為,採購過程是按照政府間合同的流程進行的,不需要適用2005年通過的《公共採購和處置法》(Public Procurement Disposal Act)。

由副首席法官Mwilu領導的法庭指出:「只要程序符合規定,公民對所進行的採購是否同意或滿意就僅僅是一種主觀看法。與所有民主制度一樣,人民代表或公共利益的概念類似於‘九頭蛇’,難以賦予其確切的定義,因為永遠不可能從民眾中獲得一致的觀點。」[...]

實際上,[最高]法院駁回了上訴法院法官Koome, Kairu和Mohammed做出的裁決。他們曾譴責該項目缺乏公眾參與。[…]五位最高院法官表示,標準軌距鐵路項目並不是第一個政府干預並進行政府間直接採購的項目。

[…]

因上訴法院判定肯尼亞鐵路公司(Kenya Railways)未對該項目進行招投標,該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法院認定,肯尼亞鐵路公司物色了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China Road and Bridge Corporation,CRBC),並未對項目進行競標。

在物色中國路橋公司之後,還發現這一數十億美元項目的合同是在中國進出口銀行(China’s Exim Bank)同意提供資金之前簽訂的。上訴法院的質疑還包括,中國路橋公司已被世界銀行禁止開展項目。

2020年6月19日,首席法官Kairu和Jamila一致認為,肯尼亞鐵路公司違反了採購法和《憲法》。因為根據肯尼亞和中國簽訂的諒解備忘錄,如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獲得批准,那麼中國路橋可以簽約執行。「因此,無論項目的資金來源如何,實施主體都將是中國路橋公司。換言之,雖然當時還不清楚項目的資金來源,但非常清楚的是,一旦資金到位(無論如何實現),項目都將由中國路橋公司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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